首次创业的这位80后收到一堆冒牌货被骗68790元 好在他向法院提供的QQ聊天记录等是有效证据,法院判定骗人者返还货款 四川的80后小伙子自己创业,看中了中山一厨卫品牌。实地考察后,小伙子和厨卫公司业务员在QQ上谈妥协议,但收货时却发现全是冒牌产品。小伙子赶到中山,但公司称是业务员个人行为,业务员则否认QQ是自己所有。经过比对,法院确认QQ是业务员所有,判决其返还货款。 网上找到合作企业 小刚(化名)是四川人,今年二十六岁,一直想自己创业,瞄准了厨卫批发这一行业。在网上,他查询到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决定与其合作。按照该公司在网上留下的电话号码,小刚联系上了该公司的业务员邓小明(化名)。 为保险起见,小刚于去年十月二十八日来到该公司考察,邓小明热情接待,并带他到公司产品展示厅进行参观。小刚对该公司的实力和产品都比较满意,当天就和邓小明签订了一份订货单,并当场交付定金1000元,邓小明也应其要求在订货单上注明“已付定金1000元整”并签名。 小刚回到四川后立即选定商铺进行装修,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路。 QQ上“聊定”货物细节 小刚平时有聊Q的习惯,回去后便在QQ上与邓小明商量了订购电器的细节问题。 邓小明的QQ名是“邓明”,小刚通过QQ,与邓小明商定订单总货款为70840元,并对产品的具体名称、型号、规格做了约定。后邓小明出差,他委托同事阿欧继续通过QQ指导小刚如何去装修商铺。 今年一月三日,根据邓小明的要求,小刚将货款68790元存入了邓小明的个人银行账户。同月,邓小明通过物流公司分几次将179台电器和一批展示架托运给小刚,邓小明的发货单上均署名“邓明”。 收到的是冒牌产品 收到前几批货品后,小刚发现这些并非自己原来在展示厅看到的货品,邓小明则回复称“后面会改进”。 但是,随着后面几批产品的到来,小刚发现货品并没有改善,而且质量还有问题。 放心不下,今年一月底,小刚带了几台电器到中山市某电器公司询问。公司检查后认定此电器不是该公司产品,并称该公司并未与小刚签订协议,也没有收到小刚的货款。 该公司随后告知小刚:“你与邓小明的口头协议或网络QQ协议是邓小明的个人行为,邓小明私自在外接单,销售冒牌产品被发现后,害怕被追究责任,已匆匆离开公司。”小刚顿感天旋地转。 法官释疑:QQ记录终成证据 本案审理法官表示,QQ记录要成为证据难度较大,因为首先要证明QQ号码是某人所有,其次还要证明QQ记录没有被篡改。本案中被告人的QQ名字与其真名相同,并且有被告人的同事作证,联合其他书证形成证据链,所以被采信。 法官建议,一般情况下,要想把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首先要本地存档,然后请公证机关公证,这样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更高。 中山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中山本地还没有公证QQ聊天记录的先例,公证处也没有开展这项服务。不过,网上留言可以公证,申请人可以到公证处要求公证网页。 法院判决邓小明返还货款 为了讨回货款,今年二月二日,小刚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邓小明返还财产69790元、赔偿损失1万元。 邓小明对小刚提供的订货单、QQ记录、发货单以及托运公司出具的证明全部不予承认,称QQ聊天记录上的“邓明”并非自己。 四月二十二日,案件第二次庭审,小刚拿到了邓小明入职时填写的职工履历表等资料,证明邓小明入职时填写的名字就是“邓明”,其身份证号码也与邓小明的身份证号码相同,同时还提交了邓小明同事的证明,证实当时QQ聊天是邓小明委托其与小刚跟进业务的。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电器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交易是邓小明的个人行为,订金及货款均是邓小明个人收取占有,邓小明对此也未否认;邓小明销售冒牌产品已违反合同,小刚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邓小明就是“邓明”,QQ号也是其所有,QQ记录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因此判决邓小明返还货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