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系成都铁路局西昌分局某站工人。二○○七年十月,被告人孙某虚构经营短途运输生意的事实,骗取周某某(被害人)信任,与周某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内容为:周某某投资现金3.5万元,由孙某全权管理经营,收入除去本金外,利润周、孙双方平分,周某某投资的3.5万元,生意亏损孙某全权负责赔偿……为了从周某某处骗取更多的钱,被告人孙某伪造了一份他人与自己签订的、内容为委托自己全权代理货物短途运输的协议,以证明自己确实在从事“赚钱的运输生意”。从二○○七年十月至二○○九年七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以需要投资为由,不断要求周某某追加“投资”,共骗取周某某现金102.2万元,赃款被其用于赌博等挥霍。 判决结果:经审理,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20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做短途运输生意的事实,与周某某签订合同,骗取周某某“投资”102.2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世上没有只赚不赔的生意,但对本案被害人来说,这钱赔得太冤了。本案中,罪犯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被害人追加“投资”,而被害人却不用心过问“投资”的去向、生意做的实际情况,只想着有一纸协议,包赚不亏,自己只管收钱,让骗子轻易得逞。骗子固然可恶,被骗值得深思。在此,法官给大家提个醒:合伙做生意,还是要多个心眼,投资后不能撒手不管,让骗子给骗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