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先小人,后君子”。“现在创始人分家的案子真是太多了,很多都闹上了刑事厅。”听到记者提起德云社分家的新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庭的董法官很有感触。董法官身处的海淀区,正是中关村很多中小型创业企业集中的核心地带。“看了太多的朋友反目、哥们成仇的例子,其实当初如果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大家完全可以好聚好散。” 防范:创业之初应杜绝三种情形 给“干股”很容易出问题;由别人代办成立公司会造成无形资产的损失;既是股东又是管理者,很容易分不清责、权、利。 也许像王文京、希望集团四兄弟、黄光裕等企业家在创业之初,谁都没有想过要分家,但是“道不同,不相与谋”,他们最后都还是因为有各自的理想和对公司的不同理解而分手。因此,在创业之初,各个创业人都应该目标明确,把各自的目标和发展方向统一。 “当然,人各有志,有的人追求眼前利益,有的人追求长远发展,这也并不影响大家开始一起打天下。关键是要有一个健康良好的制度,方能保证如果哪一天有创始人离开,公司一方面能保持正常的运转,另一方面还能吸引新人来加盟。”中瑞律师事务所的李静传律师说。 但是,我们经常看到的现实却是,很多开始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成本约束,往往不能投入很大的财力和物力去进行制度建设。事实上,在创业一开始就要求企业把所有制度完善起来也不太现实。 尽管如此,为防患于未然,律师还是提醒创业者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办事。事实上,我国新的《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是非常详细和清楚的,如果对于制度建设投入有限,北京世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范伯松律师则提出了三种情形是一定要杜绝的: 第一种行为是公司由一个“老大”A挑起来,而给其他人以“干股”。比如一个注册资产100万元的公司由三个人成立,实际上这100万元都是由A一个人出的,A送给B和C各10%的“干股”。这种公司到最后分家的时候,所谓“干股”就会说不明白,很容易出问题。一方面是“干股”得不得到承认是个问题,另一方面,B和C的各10%的股份性质是赠与还是替持股都说不清楚。 第二种行为是很多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是由别人代办的。在公司运转了三四年之后,所有股东根本都不知道章程是什么了,尤其是高新技术入股,最好把无形资产各自占的比例在之前就约定好。“我曾遇到过一个案子,在创业的时候有品牌,但是品牌的注册人到底是谁?创业团队都不知道。结果那个注册人走了,就带走了公司,这其实就是无形资产的损失。”李静传律师也强调,最好能在创业之初就把所有事情都讲到最坏,并约定清楚。 第三种情形现在很普遍,就是很多创业型中小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很多创始人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同时又是管理者和打工者。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矛盾往往就在于管理该董事会决议的和股东会决议的穿插与混淆,往往到最后就说不清楚了。“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相关企业多学学《公司法》,弄清楚哪些是董事会的权利,哪些是股东会的权利;另外,在公司章程上,董事会跟股东会的责、权、利也要分清楚。” 对于以上三种隐患,最好在公司成立之初就杜绝。“千万不要为了‘面子’就不做约定,或者就不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确定一个清晰的利润分配方案。”董法官特别提醒。 退出:书面约定先行 为解决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在程序方面,双方可以在之前的合作协议里就写清楚;另外创业者们还要注意不断地完善章程,因为一旦有问题的时候,法院只会认章程。 如果是单纯的投资公司,那么创始人的责任就比较简单,股东风险就是其所投入资本,最大的损失只不过是资本的损失。 但如果是合伙型企业,就会有连带责任的问题,律师事务所就是典型的合伙制企业例子。一旦大家要一拍两散,很多当初一起创业的兄弟当然也希望好聚好散。 “为了解决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在程序方面,双方可以在之前的合作协议里就写清楚。如果出现问题和纠纷,就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可以到法院诉讼,也可以申请仲裁。具体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式,会因情况而异。因为有的人需要时间快,有的人则需要省钱。”范律师说。 除了在公司成立的时候就需要做好制度建设外,在公司发展当中,对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方面的保护,也要不断地完善。“比如什么是职务发明?什么是职务作品?这些知识产权什么时候算公司的?在最开始的时候可以约定,但随着之后发展,也可以在某个具体行为之前进行约定。总之,创业者要注意不断地完善章程,因为一旦有问题的时候,法院只会认章程。”范律师说。 而对于退出创业团队,最为直接的解决方法就是转让其股权。在《公司法》里,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既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交割即可,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第二种情形就是将一个公司劈成两个公司,这在《公司法》也有明文规定,只要在开始的时候合同订得好,评估之后按照比例拆分,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 但需要提醒的是:最好不要“替持股”。在创业公司的实际运作中,有很多股东由于一些“不方便”的原因,往往让别人替自己持股,或者带持股。但是,这些操作其实都为日后埋下了很多的隐患,在法律上也不容易说清楚。因此,律师建议,如果实在不方便,至少应该与持股人签订一个私下协议,以明确权利,这样到法庭上也有个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