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只有一个人当老板,其余都是雇员,老板可以一个人说了算。而在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制企业中,股东及合伙人的地位平等,不能一个人说了算。由此,股东、合伙人之间应强调相互尊重、团结合作、互谅互让。尤其是涉及利益分配这一核心问题时,有限公司及合伙制公司中的领导者关系尤其复杂、微妙,稍有不慎,就有散伙的危险。 因此,在决定是否以合伙制形式创业时,应询问自己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是否能独自承担创业风险; 第二,自己想从合伙股东身上得到什么; 第三,自己与合伙股东之间的性格是否适合合作创业。 如果决定采用合伙形式,则应对合伙人的选择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考察: 1、合伙人是否重信守约 重信守约是最宝贵的商业道德,也是合伙经营中的基本要求。如果在合伙企业中混入了不具备基本商业道德的人,很可能会断送企业的前途。 2、与合伙人是否志同道合 所谓志,就是创业的目标和动机,包括创业者的需求层次、创造企业的动机和目标。只有合伙人之间具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目标,并愿为之而互相配合,才能形成合作发展的最大动力。 3、与合伙人能否优势互补 若在合伙中各具优势,且优势互补,那么合伙中的个人均能有效发挥自己优势,同时还能产生单个人不具备的组合力量,加强整体能力。 4、合伙人是否德才兼备 合伙人的“德”与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密切相关,包括团结合作、相互尊重等;“才”则涉及合伙人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 此外,合伙经营、合伙创业还应注意一些基本的相处之道:如互相信赖、坦诚相见、取长补短、利义并重等;并善于处理矛盾,实行自我检讨、回避退让、求同存异和冷处理、模糊处理等准则。摘自:《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