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10月22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2017年12月底前,每市将公布1-2家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名单;到2020年,全省将培育100家省级住房租赁示范企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各地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业主出租空置房源。 规范发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特别是经纪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公安部门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 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探索租房者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 过去,租房不能落户、上学,是人们不得不买房的一个重要原因。《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探索租房者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在统筹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等相关机构不定期对学生居住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政府制定。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明确公租房保障对象。各地要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务工作者和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作为当前保障重点,进一步提高公租房保障水平。同时,也要兼顾新增住房困难群体、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住房保障需求。 活确定公租房保障方式。各地要统一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逐步实现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灵活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 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公租房入住比例。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一是盘活存量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用作租赁房源。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审批合格后出租。住房改造应保障结构性安全,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同时,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还要适当新建租赁住房。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需求人群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要积极争取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