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在美国的蓬勃发展,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影响,同时,在特许经营热潮中,一些企业以特许经营为名,恶意诈欺,骗取投资人(加盟者)的钱财,或者某些总部根本没有经营诀窍,对加盟店经营无法实行指导,致使加盟者蒙受经济损失,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纠纷频繁发生。在这种背景下,对特许经营进行法律规制的呼声逐渐高涨。 规制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加盟者的利益,法律上的方法和立法类型有两种,一种是立法、司法、行政直接介入合同关系的方法,即国家对特许经营合同中可视为不当的条款宣布为无效而加以匡正;另一种是让特许经营加盟志愿者了解将要加盟的特许系统的实际状况,让其意识到风险而创造开示制度方法。前者称为特许规制法或特许关系法(FranchiseRelationshipLaw),后者称为开示法或开示要求法(DisclosureRequirementLaw)。 从外国立法例来看,在美国,有关规制特许经营全行业的联邦法虽经多次提案未获通过,但作为行业特别法,于1976年和1978年分别制定了汽车关系法(AutomobileDealersDayinCourtAct)和石油关系法(PetroleumMarketingPracticesAct)。作为州法,1971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特许投资法》可称表率,以后被其他州效法。作为开示法制,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已有立法。 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开示制度,是指特许人就自己实际经营状况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在特许经营合同签定前,预先告知特许加盟志愿者的制度。此项制度又可细分为狭义的开示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所谓狭义的开示制度,是特许人向与自己将要缔结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加盟志愿者,事前提供有关特许经营合同和自己的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则是将上述信息存储在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以便特许加盟志愿者检索、阅览的制度。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1978年制定了开示规则(TradeRegulationRule),1979年10月21日正式实施(DisclosureRequirementsandProhibitionsConcerningFranchisingandBusinessOpportunityVentures),使开示制度法制化。FTC规则列举了特许人向特许加盟志愿者应当开示的最低限度事项。 在美国,获得较高评价的是中西部证券委员会(MSCA)颁布的《统一特许经营提示文件》(UniformFranchiseOfferingCircular,UFOC),它所列举的要求特许人开示的事项,比FTC规则更严格,其内容在15个州的立法中被吸收。 美国联邦法中仅设有开示制度,而没有登记备案制度。在15个州的立法中,有13个州同时设有开示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2个州仅有开示制度。 在日本,1973年制定的《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规定了"特定连锁化事业"的经营者,在缔结合同前应向加盟志愿者开示的文件内容。该法在2003年3月进行了大量修改,增加了应当开示内容项目。同时,在1983年,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特许经营系统垄断禁止法上的看法》,这是关于特许经营系统垄断禁止法适用问题的指南性解说,对应当开示的内容也有规定。上述指南,根据特许连锁在日本的发展现状,在2002年4月进行了大量修改。可以说,以上两项法律在2002年、2003年前呼后应地进行的修改,反映了日本特许连锁事业急剧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日本全国便利店协会已经通过各党派议员向国会提出制定特许经营法的提案。 在日本法中没有设立登记备案制度。日本特许连锁协会在1983年规定了《登录事业运营规程》,具体实施登录制度。但这只是行业内自主自律行为的一种,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分析特许经营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的法律规制,可以看出,开示法制是世界的潮流。此外,对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可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1)在特许经营合同入口处的规制、保护,主要是加盟者募集阶段的规制; (2)在出口处的规制、保护,主要是对特许人中途不当解约以及拒绝更新合同的规制; (3)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规制,即在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履行中,排除特许人的不当拘束和限制。 总体而言,有关特许经营纠纷的裁判,适用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商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责任法等即可以解决,这是依靠司法程序运用普通法对特许经营进行规制的方法。因此,特许经营关联法律除以上所述法律外,还包括行业特别法。例如,与饮食业相关的食品卫生法,与卷烟销售相关的专营条例,与药品销售相关的药品管理法等等。在特许连锁扩张中,总部必然采取的方法是公司兼并、营业转让、证券发行等,因此,特许经营又与证券法、信托投资法、金融法、税法、会计法等发生联系。应当说,整个特许连锁系统的运作,实际上是在法律保障机制下完成的;也只有法律工作者(律师、研究者)、经营顾问、总部三者间的通力协作,才能缔造出出色的富有成效的特许连锁系统。 此外,在美国、日本等特许经营发达国家,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大量判例,这些判例所涉及的特许经营纠纷类型、纠纷解决模式等,可以作为现时点特许经营纠纷防止对策的借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