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近日颁布的《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自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沪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已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港澳居民在沪申办从事个体经营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港澳居民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