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监事会制度首先,新公司法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该法第54条新增的职权包括:(1)弹劾权。监事会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2)股东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3)提案权。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4)诉权。监事会有权对违反诚信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其次,强化了监督手段,尤其是签单权。 五、强化了公司高管的诚信义务为落实经营者的忠诚义务,新《公司法》第149条详细列举了公司法禁止的七大失信行为,在第149条第8款设置了兜底条款“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从而有助于将各类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一网打尽。当然,新《公司法》对经营者忠实义务的规定绝不限于第6章,而是遍及立法体系的各个角落。 六、专节规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首先,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创业去啊,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22条)。 其次,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二审稿曾经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也可以不设立独立董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三读审议时,有委员建议删除“可以”二字,以突出独立董事制度的强制性色彩。因此,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大法的根本要求,而非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要求。 第三,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制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124条)。 第四,董事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122条)。 (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