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炒股风险共担? 在法庭上,王琪辩称,张旭怡委托自己炒股时,是相信自己的炒股能力的,故当时张旭怡对股票收益并未提出任何要求,对于资金的具体操作情况也未约定告知的要求。更何况两人本身是朋友,自己是无偿接受委托的,因此现在股票账户无论是赢利还是亏损,产生的结果都应当由两人共同承担。再有,双方并未明确结算日期,收据中所写的也仅仅是“暂定”而已,故不能认定2007年12月31日即为双方股票结算的日期,故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另外,王琪还对张旭怡的出资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张旭怡实际交付的款项是43万元,原因是张旭怡第一次交给20万元后已赢利5万元并已支付了利润2万元。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王琪提交了2009年1月22日由张旭怡出具的已收到委托理财款2万元的收条,以证明张旭怡委托理财的本金实际是43万元。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认为,王琪出具的收条承认张旭怡出资50万元,按王琪的说法有5万元系之前的投资收益,但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张旭怡所得收益应当为7万多元,显然与王琪所述不符。反观王琪在收到第二次投资款时的表现,假设张旭怡仅交付25万元,但王琪也未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其仅投入23万元,并未将25万元如实投入到股票账户,且王琪表示在2009年才将2万元投资款交还给张旭怡,对于上述一系列的表现,王琪的说法显然有自相矛盾之处,缺乏信服力。 因此法院经认为,根据收条的内容,可以认定张旭怡投资50万元。至于2007年12月31日是否作为双方拆伙结算的结点一节,即使是暂定的结算日,王琪也应尽管理人诚实守信的义务,在暂定结算日届满时应主动与张旭怡磋商,但王琪并未为之。因此,在王琪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另达成结算方案的前提下,可以认可收条中的暂定结算日2007年12月31日为双方拆伙结算的节点。据此,法院做出了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 法官点评:合伙炒股前先确定如何拆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克元 近年来,委托炒股引发的纠纷案件增长较快,这和近几年来股市的大起大落导致的炒股亏损有关。本案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个。 在本案中,由于王琪和张旭怡都缺乏委托理财的基本法律知识,因此尽管双方当初是以合伙炒股的名义把双方的钱集中在王琪的账户下,但没有签订必要的协议,而只是由王琪出具了一张内容简单的收据,因此没有明确说明今后如果出现亏损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结果真的出现亏损时,具体负责操盘事宜的一方便主张这是合伙炒股,盈亏都应该由合伙双方共同承担,而没有具体经手投资的另一方则主张这是委托炒股,约定结算日到期后的亏损应该由对方自己承担。而从仅有的这张收条证据来看,法院最终认可收条中约定的暂定结算日2007年12月31日为双方拆伙结算的节点,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事实上,如果原被告双方在当初决定合伙炒股时就签订内容详尽的协议,明确约定拆伙时间以及出现亏损时的责任分配问题,这起纠纷本可以避免。正是由于法律意识淡漠,所以当张旭怡按事先约定要求拆伙时,王琪才会置之不理,一意孤行,最终导致了更大的亏损和事后的纠纷。 理财金手指:合伙炒股要小心 私下委托炒股容易引发纠纷已成了不争的事实,而与一般客户与操盘手签订协议的委托理财相比,亲朋之间的合伙炒股则更容易引发纠纷。因为关系亲密,双方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会更加淡漠,对于合伙期限,预期收益率,投资品种和方向,投资策略的制定和执行,亏损责任分配等众多问题往往都含糊其辞。大多时候都是凭感觉炒股,走一步看一步,炒到哪里算哪里,这样的合伙炒股,自然只能产生赚钱皆大欢喜,亏钱反目成仇的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