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企业在清算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具体是:对列入外贸(工贸)企业《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次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次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2.清算工作必须于次年3月31日以前结束。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上年度出口货物是指出口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境时间为准; 3.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退税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4.在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退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退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对该企业的清算时间可不受规定的清算结束时间的限制,但退税机关应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清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待今后该企业清算结束后专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5.清算中,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6.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7.退税机关在清算期办理的上年退(免)税款和“备案表”中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应单独审核、审批,单独进行统计,不得与清算期当年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混淆; 8.退税机关应建立出口退税清算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应保管的清算资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四、清算表格 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3.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4.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5.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6.生产企业” 查看更多贸易核销结算文章商务指南>贸易宝典>结算栏目 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7.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每户出口企业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金额及原因分析;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五、清算报告 时间要求: 清算期间和结束后按照通知要求,退税机关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报的清算表格,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质量要求: 1.清算报告要全面、客观、准确地报告本地区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组织实施情况、退(免)税情况、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以及建设性意见; 2.清算报告文字要精炼,结构要严谨;报表口径一致,内容填报齐全、表内逻辑关系正确,数据来源统计准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