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伙只身闯荡杭州,在滨江区南都江滨花园租了一套房子,准备开个早教班。小伙子姓侯,房子装修好,他去办执照,工商局要求提供业委会的盖章。因为有业主不同意小区里开公司,这个章盖不出来,小侯的创业计划搁浅。 无奈之下,他只好与房东郑先生协商将房子退租,希望房东退还剩下的租金和保证金(每月租金为2600元,保证金2600元,已事先支付了1个季度的房租,加上保证金,合计10400元),但房东郑先生认为责任不在自己,坚持不肯退。(详见本报5月26日第9版) 双方多次协商,但都没有谈拢。最后,小侯对郑先生提起了法律诉讼,双方对簿公堂。 昨天下午,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寻看到报道后,发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利于承租人小侯,加上觉得小侯一个人远在他乡创业挺不容易,就决心帮帮他,与同事郝雪涛律师一起,免费做起了小侯的诉讼代理人。 由于双方当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落款签字是郑先生,而合同的甲方抬头却是郑先生姐姐(以下称郑女士)的名字,原告于是将二人同时列为被告。 开庭前,被告郑先生告知法官,另一被告郑女士不在国内,没有收到法庭送达的出庭传票,并且她已经取得加拿大国籍。同时,郑先生表示,他姐姐已经委托他出庭。 法官说:“由于被告郑女士没有收到法院开庭通知,今天不予开庭。”法官还说,如果证实被告郑女士确为加拿大国籍,需要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通过大使馆履行送达手续,才能重新开庭审理。 “这些程序走下来,少说也得半年的时间。”法官说,自己从来没碰到过这么麻烦的案件。 法官建议双方庭外和解。小侯说,这1万多块钱的租金,是在老家找哥们东拼西凑借来的,如果就这样打了水漂,实在没法交待。但一想到这官司有可能一拖就是半年,也够折腾,于是同意和解。 小侯提出的要求是:双方解除合同,被告郑先生返还6000元租金。 原告认为,合同签订时,被告明知出租房屋用于早教用途,却不能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显然构成违约。律师赵寻说:“根据合同约定,房东郑先生出租房屋,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向原告交付房屋,即能用于早教。房东应当使房屋处于适合出租的状态,不仅仅是场地、设施等物理条件的满足,还要保证权利的完整性,没有负担。既然房屋不能用于早教,违约的当然是房东,因为房东是物权人,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他有义务征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同意。” 郑先生只同意付给小侯3000元。“我觉得这完全不可理喻,打官司的这段时间,我的房子没法租出去,那我的损失谁来承担?”郑先生对小侯的要求很气愤。 庭下谈判面临破裂,法官再次撮合。这一次,小侯表示需要考虑考虑。法官要求小侯第二天答复,以确认是否按3000元的赔偿条件撤诉。 杭州市工商局为大学生创业放宽经营场所准入条件,允许以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但在居民楼内开公司,首先以不扰民原则为前提,还需要事先征求本栋楼所有住户意见。如果企业因在经营过程中影响周围环境和邻居正常生活而遭业主投诉的,一经查实,工商部门将会对其停业整改,整改不行的使其搬离。对拒不搬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措施。 赵律师说,大学生创业走好第一步非常重要,特别是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在签订合同时要慎重,不仅要核实相应的权利证书,还要保留对方的身份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特别注意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若“住改商”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房东索要本栋其他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免引起纠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