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设立专项启动资金,实施农民工宅基地与商品房的互换。农民工宅基地和商品房的互换可由农民工输出地的中小城市和城镇的政府组织实施,形成城乡住房资源的联动机制。政府可以将农民退出的宅基地复垦或纳入建设用地指标转让,所得资金用于补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把农民工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购房与农村住房退出和盘活相衔接,可以促进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减少宅基地的闲置和浪费,实现农民工宅基地的财产功能,放大农民工在城市购房的支付能力,促进农民工在城镇永久定居。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工仍可自愿保留农民户口和农业承包地,保证不降低农民工已有的保障水平。 第三,教育资源应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对农民工无条件开放。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满足农民工对子女教育的需求,激发和带动农民工家庭在城镇创业和定居。 2 .大城市的农民工住房政策重点应针对薄弱环节,集中资源应对风险集中易爆发的潜在危机。在大城市,农民工数量较多,形成了大分散、小集中的居住形态,虽然农民工遍及城市的各个角落,但又相对集中居住在工地工棚、集体宿舍、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地区,大城市政府的政策应重点保障这些区域农民工的居住安全,帮助他们改善居住环境,避免贫民窟现象和公共危机的出现。具体建议是: 第一,大城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向农民工开放。租房是农民工在大城市最可行的居住方式。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资源在满足本地常住居民的前提下,可对居住满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应完全向有支付条件的农民工开放。 第二,针对农民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制定专门的“先租后买”的住房政策。政府和 租 房 的 农 民 工 持 有 共有产权,锁定房价上涨风险,农民工先期可以租房,按能力逐步购回全部产权,以此激发农民工在城镇购房定居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长期定居。 第三,从政策上鼓励大企业建设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农民工宿舍。城市政府可通过土地、税收等政策鼓励用工量大的企业和其它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为农民工建集体宿舍。在强化企业责任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同时,政府还要负责制定规则和监督实施。包括制定集体宿舍的最低建设标准,加强建设和使用监管,确保农民工居住安全。 第四,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加大力度推动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向城外延伸,增加商业配套设施,为农民工的出行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五,有条件的城市和单位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