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南京A派业务员李某到英明的厂子去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由英明的工厂供给A1000件,总货款15万元。合同对产品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某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盖有双方代理人和英明厂子的印章。一个星期后A企业电告:“速发货”。 英明的工厂即按合同先期发运了500件货物,但货物刚发出去后,接对方第二封电报:“请勿发货”。产品运到南京后,A企业向英明发来第三封电报,要求退货。由于A企业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英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合同上未加盖企业公章,否认合同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购销合同成立并有效,判决A企业败诉,要求其支付英明工厂的货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专家剖析】 英明的官司涉及了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法律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成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合同订立后虽然A企业没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发电报要求英明立即发货,“速发货”这封电报,不仅表明A企业已完全同意了要约,而且表明要求英明立即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A企业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可视为对合同对方撤回承诺的通知。但法律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方为有效。A企业“速发货”电报在前,“请勿发货”电报在后,即接受要约在前,撤回已方承诺在后,故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承诺已经生效,不能再被撤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