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外贸、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或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免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的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6)凡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总人数的比例超过10%未过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7)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8)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