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不认为刘女士提前停业属违约行为,”浙师大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黄惠青说,“虽然合同的有效期是一年,但其中并没有‘提前停业要扣保证金’的条款,既然没有约定,公司就不能扣保证金。因为刘女士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要扣,公司就得提供相关的损失依据。” “其次,这份合同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有一些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加重了刘女士的责任,却免除了公司自己的责任。我认为,这类‘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刘女士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定合同中的这些格式条款无效。” 黄惠青表示,加盟商既收加盟费又收保证金的做法不合理,“尽管加盟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合同期满后保证金可以全额退还,但据我了解,全额退还的可能性极小。很多加盟者到最后都拿不回保证金,即使能拿到,也只有一部分,因为加盟商总会想出各种理由来扣除保证金。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交保证金的做法是加盟商布下的一个‘陷阱’,加盟者一旦掉进去,就非常不利”。 加盟者该如何避开这类“陷阱”呢?黄惠青说:“很难。因为加盟商就是抓住了加盟者想依靠他们创业的心理,将‘交保证金’设为加盟的条件之一。所以,加盟者要想避开‘陷阱’,只能与加盟商协商,争取改用其他担保方式,不然,就只能放弃加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