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理论上讲用户是否浏览和点击广告具有自主性,但越来越多的广告商采用强制性的手段迫使用户不得不浏览和点击,如弹出广告、全屏广告、插播式广告、漂浮广告等,虽然这些广告引起用户的强烈不满,但从客观效果上达到了增加浏览和点击的目的,因此为许多单纯追求短期可监测效果的广告客户所青睐,这也使得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一样具有强制性,而且表现手段越来越多,强制性越来越严重。目前对于网络广告所存在的强制性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更没有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法律法规,因此这种矛盾仍将继续存在下去。 (4)网络广告应体现出用户、广告客户和网络媒体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网络广告具有交互性,因此有时也称为交互式广告,在谈论网络广告的交互性时,通常是从用户对于网络广告的行为来考虑,如一些富媒体广告中用户可以根据广告中设定的一些情景做出选择,在即时信息广告中甚至可以实时地和工作人员进行交谈,这种交互其实并没有反映网络广告交互的完整含义,何况,事实上这种交互性也很少得到有效的体现,大部分的网络广告只是被动地等待用户的点击。网络广告交互性的真正意义在于体现了用户、广告客户和网络媒体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是说,网络媒体提供高效的网络广告环境和资源,广告客户则可以自主地进行广告投放、更换、效果监测和管理,而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广告信息及其表现形式。也只有建立了三者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才能实现了网络广告最和谐的环境,才可以让网络广告真正成为大多数企业都可以采用的营销策略,网络广告的价值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这种互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理想特征,但离现实并不遥远,目前在搜索引擎营销中常用的的关键词广告、竞价排名等形式中已经初步显示了其价值。 根据上述网络广告的四个本质特征,现在对网络广告(尤其是网页展示性的BANNER广告)的研究和应用实际上还不够深入,因此网络广告所应具备的一些优势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从网络广告市场各种网络广告形式份额的变化也可以反映出这种状况。对于搜索引擎广告,由于在多个方面符合了网络广告的本质特征,因此获得了快速发展,到2004年底,搜索引擎广告已经从3年前的不足5%发展到占据网络广告40%的份额。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对网络广告本质特征的认识无论对网络广告(形式)自身,还是对于企业的网络营销活动都是至关重要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