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7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 三、以下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设、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建设。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说明: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标准,均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78)234号文和国家 计委计基(79)725号文规定。目前大中型项目标准未变,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有所调整,根据国务院发[1984]138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 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按总投资金额划分的大中型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另据国家计委轻(81)761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糖厂建设为日处理原料1000吨以上。为与计划管理规定取得一致,统计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