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文 号:国电计[2001]753号 发布日期:2001-12-18 执行日期:2001-12-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为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的管理,规范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杜绝当前在小型基建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如项目资金投向不合理、不遵守基建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和扩大建设规模、不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等问题,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和系统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将新的《国家电力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各有关单位,请严格依照执行,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既行废止。 国家电力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技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是指住宅、文化、教育、培训、科研性建筑物(含科研性办公用房)以及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营业用房等但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直属单位依法进行的小型基建投资活动。非独立法人未经授权不得独立进行小型基建投资活动。 第四条 小型基建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大中型电力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小型基建资金安排必须纳入企业整体资金平衡。 第五条 投资单位对投资的小型基建应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计划、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小型基建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整体建设的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解立项。 第七条 小型基建投资应编制投资立项报告,投资立项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投资限额以上的小型基建决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相应投资限额内的小型基建决策。 第九条 分公司的小型基建项目,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投资小基建,依照《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投资总额虽在1亿元以下但公司出自有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且公司出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国家电力公司本部投资的项目决策,按《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小型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小型基建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投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批准立项后,由投资单位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单位招标确定。 第十一条 由投资单位组织或委托与初步设计单位无关联的其它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确定工程概算,投资单位负责批准初步设计。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调整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程概算的,须按程序报原概算审批单位审批,调整概算超出投资单位权限的,报上级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经国家电力公司决策的小型基建开工建设前,应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项目投资单位决策的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建设,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小型基本建设需要和资金平衡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由国家电力公司决策并出资以及需国家电力公司安排投资规模的项目,按项目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于上年11月底前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经综合平衡之后,于当年年初下达当年小型基建建设规模和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其他项目按年度总规模报年度计划(备案项目单列)。 第十四条 小型基建投资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竣工项目,兼顾续建项目。 第十五条 小型基建年度投资的统计按《全国电力工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每季按时将投资统计报表报国家电力公司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单位要按基本建设项目“五制”的要求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由投资单位建设管理部门自行管理或以合同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小型基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制。通过招投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或代理商。 第十八条 小型基建实行工程监理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要健全完善工程监理制,实行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资金使用等全方位监理。 第十九条 小型基建实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合同管理,确定明确的奖惩、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条 投资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切实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与监督,按规定组织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型基建开工后,投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掌握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资金挪作它用,并应按规定向项目投资单位计划、财务、统计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资金到位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投资单位建设管思部门负责小型基建的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应在项目建成后60天内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原决策机构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竣工决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分工范围内小型基建的审计。小型基建审计情况应作为向职代会作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小型基建进行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概算、招投标、合同等内容。没有进行开工前审计的项目,其审计内容纳入建设期审计或竣工审计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对小型基建进行建设期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重点抓好内控制度、工程预算、结算、采购和工程成本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小型基建在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格性和完整性,审核工程概算的执行结果和造价控制情况。审计结果作为决算审批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直属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国家电力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小型基本建设基础管理办法》(国电计[1997]5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