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重庆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我市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工作。此项创新举措将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重庆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此项工作中,我市将对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依据“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的“1+3”模式进行扶持。 一是市财政每年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资本金补助;各区县财政也要投入专项配套资金,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 二是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 三是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社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同时政府指定专门的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扩张能力强、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导向的微型企业提供免费担保,承贷金融机构则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至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2010年将在主城区和部分区县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自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预计每年新增微型企业2万户,新增就业10万人以上;计划五年扶持微型企业10万户、吸纳就业50万人以上。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