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安置残疾人员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实行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计算减征营业税。我市对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具体方式为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每月减征营业税额=当月实际残疾人员3500012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兼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行按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加计扣除的办法。具体方式为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单位按照残疾人税收优惠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