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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时间:09-15 09:4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青岛崂山科技城建设,促进创业基地发展,完善对入驻企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崂发[2009]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本细则认定的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可以依据17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产业扶持资金”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科园管委)委托青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作为具体牵头部门,对崂山区范围内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入驻企业进行认定、管理、服务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基地运营主体的认定

  第四条 新认定的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当具备条件:

  1、在崂山区注册并在崂山国税局、地税崂山分局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2、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可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会议、商务等共享设施以及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咨询培训等创业服务。

  3、硬件设备设施齐全,创业基地建筑物相对独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孵化面积不少于2/3,新建房产从事创业基地经营的,其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4、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数量第一年应不少于6家,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入驻企业累计不少于20家。

  第五条 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崂山区创业基地运营主体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证书。

  (3)申报单位章程。

  (4)申报单位财务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

  (5)申报单位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运营主体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简况。

  (8)创业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创业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崂山区财政局进行材料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评审。

  3、对通过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经高科园管委批准,由创业服务中心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其创业基地运营主体资格。

  第六条  对经崂山区相关部门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已明确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见附件),承认其创业基地运营主体资格。

  第四章 创业基地入驻企业资格认定

  第七条 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应当具备条件:

  1、在崂山区注册并在崂山国税局、地税崂山分局登记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成立或者由区外迁入创业基地不超过三年。

  3、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

  4、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服务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第八条 创业基地入驻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基地入驻企业资格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新开办企业提交股东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高科园管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创业服务中心会同崂山区财政局进行材料初审,并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3、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经高科园管委批准,由创业服务中心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其创业基地入驻企业资格。

  4、创业基地入驻企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终止。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创业服务中心对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并对其资格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创业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终止其入驻企业资格。

  第十条 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应在每年的规定日期向创业服务中心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发展情况总结报告;企业经营情况表等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创业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企业所提交材料建立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动态管理档案,以便了解企业情况。

  第十二条 享受我区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自享受扶持年度起,

  经营期限应超过10年,因非正常原因注销或迁移、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应缴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已经或正在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为重复或延续享

  受优惠政策,将同一项目、产品或服务另外注册公司的,认定机构不予认定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已经认定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执行期暂定一年。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之前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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