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技融资改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创建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中山火炬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关于依靠科技创新加快我区工业发展的决定》(中开委[1999]5号)的文件精神,设立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 第二条 科创基金属于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由区财政专项拨款,列入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为保证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科创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科创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为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融资贷款提供贴息;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经费资助的项目作地方配套支持;以及扶持开发区内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以及海外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业。 第四条 科创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核、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科创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区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管理科创基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申请科创基金的企业除需满足国家开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提供融资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使用科创基金的单位必须是在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的企业; 2、申请资助的项目和科技型创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企业必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并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或是直接从事新产品中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 科创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科创基金从开发区实际出发,每年扶持区内一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开发区新经济增长点的形成。 第九条 科创基金原则上分为三种支持方式: 1、风险担保金 按照开发区、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协议,科创基金为企业科技融资提供5%的风险担保金,具体操作参见《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 2、贴息 贴息方式是指对通过领导小组组织推荐的项目评审并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提供贴息支持。根据银行利率及项目的完成情况,分为全额贴息和部分贴息两种情况给予支持,无论何种贴息方式,最高限额100万元。 3、拨款 (1)由区管委会(或科委)推荐申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创基金对其进行必要的资金配套,配套资金的数量和方式根据项目立项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确定。 (2)为了鼓励和支持海外留学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到开发区创业,在科创基金中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留学人员创办科技企业可一次性申请创业启动资金 10 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科创基金申请程序: 1、由区科委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及要求下发申请通知; 2、申报企业填报《中山火炬开发区科创基金项目申请书》,海外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填报《中山火炬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专项基金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附件; 3、由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企业及申报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情况进行考察,必要时要求企业进行现场答辩,由联席会议提出立项意见; 4、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5、批准立项项目签订《中山火炬开发区科创基金项目合同书》,由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年度内,科创基金对同一个企业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企业应根据申报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科创基金,并按照合同确定的项目进度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开发区科委和区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对立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填报《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监理信息调查表》,并就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情况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审计。 第十四条 开发区科委负责对具体资助项目的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已经核拨的资金提出处置意见,并对尚未拨付的资金停止拨付。 第十五条 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创新匹配资金使用情况,经科创基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经科创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撤消或中止的立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基金如数退交区财政分局。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科创基金,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由科创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创新基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