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内企业可择优适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绵阳科技城政策、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长虹配套产业基地扶持政策。 2、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部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转让,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专利所发生的在50万元以下的费用,经核准后,可一次性在管理费用中列支;50万元以上的费用,经核准后,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6、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和为此所购得的关键设备和测试仪器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 7、企业可以租用高新区公共保税仓库仓位暂存进口料件,海关按来料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8、对投资于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项目的企业,在被评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后暂免所得税。新办企业直接出口自产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9、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低于征税的,按征税率退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