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对法修订草案有关“一人”的规定有不同看法,但修改后的草案依然保留了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反复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应当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草案关于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本人财产的创业去啊,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对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可能产生的弊端,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保留修订草案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