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速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的引进,促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以下简称引荐人)引荐下列外商投资项目,并给予奖励: (一)生产性企业项目; (二)技术转让项目; (三)土地成片开发项目; (四)公共福利事业捐赠项目; (五)国家允许的资金融通项目; (六)国家允许的其他引进外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人在项目投资各方之间、在项目投资各方与管委会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在开发区办成的行为。 引荐人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各方和管委会审批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各方与管委会有关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明显的作用。 第四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 (一)管委会、各总公司及直属公司审批部门和招商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本身是该项目投资一方的单位或决策人。 第五条 引荐人的资格,须由项目投资各方书面认可,并经管委会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合格方为有效。 第六条 引荐人的奖金待投资者依约入资,并经验资合格后,由引荐人向管委会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管委会项目审批部门应自引荐人提出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决定批准与否,开发区财税局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拨款,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向引荐人发放。 第七条 引荐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引荐的外商投资项目,经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认定,按外商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 汇率按入资当日国家牌价计算)的2‰一次性奖励给引荐者; (二)引荐国内生产性项目的,经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认定,可按该项目实际投入的区外资金额的2‰一次性奖励给引荐者。 (三)引荐的项目办成后,经广州市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属于对广州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的,可在原有的奖金基础上另加10%。 第八条 引荐人对管委会审批部门有关引荐项目奖励的决定不服的,可向管委会申请复议。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委会公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外资项目奖励办法》即行作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