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4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6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8.4.7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4.8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4.10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4.12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8.5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4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5.5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6.1一般规定 6.1.1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避难走道的前室。 6.1.2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人防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问; 3丙、丁类生产车间; 4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中庭。 6.1.3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6.1.4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 2其他场所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6.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2.1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 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2.2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与本规范第6.2.1条的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要求相同,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1.2m/s计算确定。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口应正对前室入口门且宽度应大于门洞宽度 6.2.3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6.2.4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值整定。 6.2.5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6.2.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6.2.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 6.3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3.1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 2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3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排烟量应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应按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6.3.2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风; 2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6.3.3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应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6.4排烟口 6.4.1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 6.4.2排烟口宜在该防烟分区内均匀布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在2m,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6.4.3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排烟口的总排烟量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 6.4.4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