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雅虎的股价已经跌至两年前微软收购报价的一半,因为错失与微软的交易,雅虎联合创始人杨致远被迫下台。如今巴茨如何处理手中阿里巴巴的股份,成为雅虎股东最为敏感的问题。 斗而不破的智慧 五年前的“雅巴交易”从现在来看,虽然一时助推了阿里巴巴的发展,但却由于双方未能在长远战略上形成互补,不能为公司带来新的增值业务,反倒成为阿里巴巴未来发展的负累。 “10亿美元,当年的确曾帮助阿里巴巴走上了一个新台阶。但事实上,当时,除了雅虎,阿里巴巴还有一些潜在的谈判对象。”王帅坦言,回想当年,“雅巴交易”还有很多失误之处。“如果从资金考虑,雅虎不是唯一的选择,更重要的是,一项合作的达成,绝对不能只考虑资金的因素,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 根据2005年双方协议,阿里巴巴公司希望可以享有雅虎公司的强大搜索技术平台,丰富的内容资讯以及其遍布全球的渠道资源的独家使用权。“但事实上,由于雅虎已经将搜索转让给微软Bing,因此,并没有实现对阿里巴巴的技术平台的支持。”王帅说。 阿里巴巴业务CEO卫哲之前曾在一个公开场合激烈表达出对雅虎的不满:“阿里巴巴已经不再需要雅虎,雅虎是一个面临破产的公司。” 而就在雅虎与阿里巴巴就控制权的问题争得不亦乐乎之时,韩国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NHN于9月份宣布,将结束与雅虎在搜索领域的合作,转而使用自己的搜索技术。拥有雅虎日本近40%股份的日本软银也宣布,放弃雅虎,转而与谷歌合作。 其实,如今的雅虎不仅不能给阿里巴巴带来增值,连如何保住自己的身价都是难题。美国科技网站BusinessInsider 9月23日报道称,华尔街对雅虎核心运营业务的估值为零。雅虎正是因为自身核心价值的丧失,使得其对外的议价能力减弱。 在9月15日巴茨表示“不会出售股份”之后不久,在各方压力下,巴茨的态度发生变化:“我们作为股东对阿里巴巴的是战略性的。作为股东,雅虎不会干涉阿里巴巴的经营业务,我们支持马云及其团队的经营决策。” “我估计最终的结果是淘宝上市前,双方会相安无事,马云回购难以成行,但雅虎也不会干涉马云的经营,双方都退让一步。”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道。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在AOL收购事件被曝光后,多方角力下,雅虎有可能丧失部分决定权。 截至目前,雅虎与阿里巴巴真正的谈判并没有开始,双方底牌也没有真正亮出来。 或威胁,或强硬,或忍让,或冷淡,一切都是浮云。两家公司需要在关系不破裂的前提下为自己多争取一些利益。 资本是把“双刃剑” 作者: 胡雅清 公司创始人被资本反噬的悲剧早就不是第一次发生。当年新浪创始人王志东的出局,和UT斯达康创始人吴鹰的黯然离场,都是因为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而被股东所抛弃。如今,这样的风险再次降临到阿里巴巴马云的头上。 2005年8月,马云用阿里巴巴39%的股份,换取了雅虎10亿美元、雅虎中国全部资产以及雅虎品牌在中国的无限期使用权。这在当时看来,是一笔不错的交易。而马云也认为,阿里巴巴借此一举获得企业发展迫切所需的资金和技术。 然而,就是这样一笔划算的买卖,在2010年却出现了惊天逆转。由于两家公司的战略渐行渐远,加上雅虎全球业绩表现一蹶不振,当年的“和谐互助”变成了今天的控制权之争。 不过,在一直研究美国及中国互联网发展、并密切关注“雅巴之争”的沃顿商学院教授彼得·费德(Peter Fader)看来,这场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并非偶然,而早在双方合作之初,就已经埋下了风险的隐患。 “2005年,雅虎和阿里巴巴两家公司均认为他们是具有相同发展方向的公司,而业界也对当时双方进行的股权交易评价颇高。”彼得·费德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但从现在看来,当时的判断显然是不准确的,这两家公司选择了不同的发展道路。无论从业务层面,还是战略角度来看都没有实现互补。” 从雅虎角度看,尽管它获得了良好的资金收益,但是并没有从这笔投资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业务转型方向,导致业绩不断下滑。而对于阿里巴巴来说,除了获得了资金以外,雅虎也并没有提供给其未来发展所需要的技术。阿里巴巴集团CEO卫哲说得很明白,雅虎已不再拥有其自主搜索引擎技术,阿里与雅虎间合作关系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目前阿里旗下拥有淘宝、支付宝两大核心业务,能够很好地进行资源整合并带来可观的利润。但像雅虎这样仍旧靠流量增长,吸引广告进而产生利润的方式,在全球已经难以为继。双方继续合作已缺少必要的理由。 其实,资本在公司的发展和壮大过程中,是可以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的。 以美国为例,2000年以后,是互联网公司飞速发展的时期,但由于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这些公司为了发展不得不释放出股份,以获得资本的助力。现在看来,真正成功的企业,都是利用资本得当的企业。因为资本的进入,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公司带来更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更有远见的发展策略,让公司在公众化、市场化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司发展本身,而剔除创始人的个人因素。 当然,在和资本的博弈过程中,公司创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总结了一些经验,比如:拿出少部分股权去融资;或是在议协签订过程中设置额外条款以保护本人权益。例如,美国已存在一些法律设置,可以使创始人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不被稀释;而在欧洲公司的章程中,同样也会明确创始人与投资人的权利等。 “雅巴之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如今公司的创始人们对待资本的态度越来越审慎。战略是否具有互补性、管理是否具有可控性等都是他们要考虑的问题,而不再是一味地期待资本垂青。 面对体量巨大的投资公司,更需要中国企业拿出智慧来应对。 “雅巴之争”始末 作者: 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