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师,你认为我这个案子能不能胜诉?” 这是当事人经常问我的一个问题。我不会给当事人承诺这个案子能否胜诉,因为一个案子能否胜诉由多个因素决定的,特别是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下,我认为律师不能轻易对当事人保证或者承诺此案必赢之类的话,否则,就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 我对杨先生说,先看一下。杨先生是个细心的人,他保留了所有他与总部之间发生往来的所有书面资料。 首先看一下与相关的证据材料:《终端产品销售书》、服务费收据、宣传手册、发货清单、手册、员工手册以及部分产品。 我仔细看完合同后,发现这份合同的确是经过专业人士制作,合同各条款十分严密,而且合同内容对杨先生十分不利。总部和杨先生之间明明是特许经营关系,杨先生是总部的加盟商,但在这份合同上,双方变成了销售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变成了《终端产品销售合同书》;在合同中还有一款,明确注明“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费也变成了服务费;该合同还规定,除了进货返还服务费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还服务费。从合同上几乎找不到对方违约的地方,杨先生自己看完合同后,反而感觉是自己违约。对于合同,我们先暂且不谈,再看其他的证据。 总部给杨先生开具的服务费收据,金额为9800元,交款人栏署名为杨先生,上面盖有总部的财务章。这份证据和合同相互印证,证明总部公司收取了杨先生服务费(实际上是加盟费)。 关于宣传手册,这个问题就大了,刚才我们一起浏览了总部的官方网站,手册的内容和网站基本一样。宣传手册内把总部公司描述成为一家十分有实力的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然而在总部提供给杨先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面,十分清楚表明,该公司2007年才成立,睁眼说瞎话!手册还吹嘘公司又是去国外考察,又是约请国内专家论证,最后得出结论小型超市有上百亿的市场,利润空间十分巨大;而且其公司的品牌运作得更是相当成功,单店一年就可盈利20万,这还是保守估计,看到这些让我想起《大腕》里的台词。就是这些不切实际的宣传,仍然蒙蔽了很多不明真相的加盟商。 关于订货单和产品。经过杨先生前期与总部的协商,总部已经将部分货款退给你,并收回大部分的货物。杨先生拿来的几件产品有的完好无损,但是总部仍然拒绝回收;有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许可证;其中竟然还有奥运产品——福娃挂件,未经许可竟敢公然销售奥运特许产品,这是明确禁止私自销售的,一旦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到将面临高额的行政罚款。杨先生说,他去考察的时候,总部展厅的产品都很新颖,质量也好,而且价格便宜,而签合同后,然而总部发来了如此多的垃圾产品,让他根本无法销售。 关于开店手册、员工手册和授权书。这些材料可以说明双方之间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产品销售关系,而总部却在处心积虑把特许经营伪装成单纯的产品销售,就是为了规避《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为通过我的进一步审查,总部根本不具有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其大力宣扬的“×××”品牌(商标)还没有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单这一点已经违反的《条例》的规定。而且总部在多处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包括该公司没有在商务部备案;没有直营店;自开业至今还不到两年,就发展加盟商;更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向杨先生披露相关信息等等。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总部公司就开始招商,向杨先生收取服务费(加盟费),颁发授权书,要求加盟店统一装潢,统一形象,统一标识等等,违规操作,骗取加盟费。 其次,关于杨先生的经济损失。除了加盟费和货款外,杨先生为了开店,通过中介租赁了门面房,并进行了装修,并购买灯箱、货架等开店必需用品,以上事实都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杨先生提供了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中介合同,中介公司开具的中介费收据7000元;杨先生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这份合同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可以相互佐证。因杨先生的仅仅营业十天,为了避免更大损失,杨先生不得不中断合同,缴纳了违约金和房租,共计2万多元。另外,杨先生为了开店,进行了装修,装潢,并购置货架,安装灯箱,都支付了一笔费用,以上所有花销都有相应的收据,这些都可以作为杨先生的经济损失向对方主张。 通过审查分析这些证据材料,我认为杨先生可以起诉,至于是否能够完全胜诉,我不敢保证,但是我会尽力为杨先生争取最大利益。 相关文章: 纪实连载(一):“梁律师,我被骗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