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条例》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以下八类:(一)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三)失地农民;(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七)残疾人;(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向住所地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