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表示:兰州拉面是当地市民的生活必需品和地方的标志性食品,并不亚于水、电、气等公益产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规定,当商品价格发生波动时,价格部门有权进行干预,鉴于兰州拉面2006年以来连续两次发生较大幅度涨价现象,怀疑市场上出现了 “价格垄断联盟”,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因此政府以“价格指导”的名义对其下达“限价令”,合情且合理。 “限价令”发布之后,一时之间引发了众多媒体关注,“兰州拉面指数”的说法也不胫而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