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由北京理工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用于支持北京理工大学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和科技人员创业。 一 总则 第一条 创新基金是一种风险投资资金,通过投入风险投资资金支持北京理工大学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和商业化,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并将其中成功的项目蜕资来获取收益。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基金坚持诚实、信任、合作的宗旨。 二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创新基金面向北京理工大学,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创新基金投入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且已经技术鉴定、取得专利或正在现场运行的高新技术成果;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程度较高,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有稳定的研制、开发队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是专职的;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一般同期不得超过两项。 第六条 创业基金的支持方式是资本金投入的方式,分为;成果转化:投入开发经费用于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支持科研成果的转化;科技创业:投入资本金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共同创办科技企业,支持科研人员创业。 三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创新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审议创新基金动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投入项目。 第八条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额头和企业家组成,负责研究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评审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为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 第九条成立创新基金项目投资管理部,在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组织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和评审的项目进行复审;基金支持的项目建议,并提交创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动作,代表创新基金与申请者签署创新合同;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四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申请者按申请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单位要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管理部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组织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和评审的项目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管理部根据专家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建议。并提交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审定批准后,由项目投资管理部与申请者签订合同,并据以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对未通过形式审查和经评审、评估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项目投资管理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者。 五 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投资管理部应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挪用。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定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内容编写项目实施进行进度计划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报送项目投资管理部,全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中,项目投资管理部派监理人员全程监督项目的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及每年须向项目投资管理部报送项目季度、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局面申请,经项目投资管理部审核,报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对执行合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定结果的项目,创新基金有权予以撤销或中止。 第二十一第已签合同项目经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撤销或中止,应立即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收回。 第二十二条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基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六 权益 第二十三条创新基金投入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其权益通过转化后的知识产权来体现,其所占知识产权的比例根据投入情况、技术成熟性、技术难度、技术创新性等方面,在签署创新合同时一并约定。 第二十四条创新基金投入资金支持科研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创办科技企业,其权益通过所办企业的股权来体现。并依据《公司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依法转让股权。 七 附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北京理工创新投资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为创新基金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第本管理办法经北京理工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