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出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十条实施意见 9月6日,市工商局传出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该局于当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十条实施意见》。 《十条实施意见》包括,一是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核准实行“审核合一”;二是个体私营业企业的字号名称只要不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核准时均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加大保护力度;三是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执照的,3年内免收登记费和证照费等费用;四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 “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允许以“服务”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前缀具体的服务内容,如“家电服务中心”等;五是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后,其原名称不受年限限制仍可申请;六是凡申请以个人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评估作价全额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予以登记核准(经营范围后注明:知识产权出资);七是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八是推行试营业制度。创业人员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1次(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九是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十是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成立合作联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