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施行 具备条件的货物可提前放行 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条例指出,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条例,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新政将实施 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着重支持自主创业、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施行 业主代表可参与查验 201年10月21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打击不合理的炒作 11月4日,经第10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邮票印制企业应当独立完成邮票生产全过程,严禁将邮票生产任务进行转包,严禁超计划印制或者无计划印制邮票。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期满3个月内向社会公告实际发行数量,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将打击不合理的炒作,邮政企业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低于面值或售价销售邮票,以及在发行期内高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纪特邮票都属于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称,《办法》对新邮发行量进行控制,可以打击不合理炒作。 我国将全面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用电秩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从1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办法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各地区有关部门定期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较大的用户,组织有关单位为其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发挥作用;电网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为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据了解,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节能措施之一,泛指通过价格、行政等手段,帮助电力用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