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投资经营分别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资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可以分别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批准的初始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项目,在分别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后,如该企业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继续享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追加投资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第三部分 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给予退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一项税收优惠。 一、退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退税额的计算 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再投资退税额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把分配利润换算为税前利润进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