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退税率 第四部分 地方所得税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外商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为更有利于吸引外商和引导外商在我市投资,根据广东省政府人民政府的规定,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减免地方所得税的政策。 一、外商投资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新创办软件企业的,在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部分 其他方面优惠 近期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或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外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买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