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优化辖区房产资源,满足重点企业发展需求,鼓励重点企业在我区购房、租房。对于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总部、高新技术、文化、旅游、软件、金融、中介等企业,在我区购买办公、营业用房超过1000平米的,可一次性给予购房金额6‰的补助;在我区租赁办公、营业用房超过500平米,租房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第一年年租房租金10%的补助,最高奖励额度20万元。 15.扶持高新技术创业基地运营主体,促进创业孵化体系发展。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要求的孵化器,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经济。对于区内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在区内进行生产车间改扩建、先进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可按照企业实际投资情况一次性给予5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六、扶持骨干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7.鼓励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对地方贡献较大的骨干企业可按企业规模和地方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财源扶持。 18.鼓励企业吸纳本土劳动力就业。经劳动部门认定,对于劳动用工超过100人、其中本地劳动力所占比例超过70%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对于劳动用工超过300人、其中本地劳动力所占比例超过50%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每年给予20万元的补助。 七、附则 19.申报本措施政策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崂山区注册、并在崂山国税局、地税崂山分局登记纳税; (二)财务核算健全; (三)申报年度区级贡献在10万元以上,其中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区级贡献在3万元以上。 20.享受我区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自享受扶持年度起经营期限应超过10年,因非正常原因注销或迁移、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应缴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21.享受我区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遵守各级政府相关规定,配合政府工作,对不遵守政府规定、不配合政府工作的可延期或停止办理产业资金支持。 22.本政策由区财源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财政局共同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23.本政策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以往发布的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