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二章 兼职与报酬 第三章 离岗创业 第四章 职称评聘 第五章 学生创业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七章 股份期权与股权奖励 第八章 种子基金 第九章 资源开放 第十章 咨询与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大学《关于加强山东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若干意见》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学校的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学院、研究所等单位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 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学校的经费或试验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 学校的师生员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自己创造试验条件而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与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不同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若干意见》吸引各类人才到科技园创新创业,包括: 学校在岗的教学、科研、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和全日制在校学生; 有意到科技园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专长的个体业主。 第二章 兼职与报酬 第四条 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到大学科技园兼职创业,兼职创业人员应完成原单位的基本教学要求,接受原单位的领导。兼职期内在科技园或园内企业从事的科研活动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五条 兼职的形式包括: 科技成果到科技园孵化的同时,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熟悉科技成果的人员对成果继续开发或后续产品的研制; 利用自身特长参与科技园企业的管理或市场开发工作; 为科技园企业或通过科技园为社会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提供发展方案; 参与科技园项目的论证、筛选工作,协助科技园向社会推广高科技项目,或为科技园介绍引进项目;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到科技园领办或参办科技企业。 第六条 申请到科技园兼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到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入园兼职手续,由科技园向兼职人员颁发聘书。 第七条 兼职人员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根据为企业的贡献大小获得企业提供的合理报酬。 第三章 离岗创业 第八条 离岗创业是指我校在职人员离开原来岗位专职到科技园工作,领办或参办科技企业。 第九条 学校设立科技创业岗,与教学岗、科研岗享受同等待遇。到科技园创业人员可由原来的岗位转为科技创业岗。 第十条 确定到科技园创业后,科技园负责办理其离岗入园手续,并通报人事处、科研处和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期间,学校负责保管其人事档案并保留原身份三年时间。学校逐年按100%、80%、50%给创业者发放工资,由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年终返还学校。同时,离岗创业者在公司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二条 创业期间若遇学校工资调整,学校负责同步调整其档案工资,所在企业可参照档案工资调整幅度对实发工资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创业期间,由科技园管理部门和所在企业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期限为三年。三年之后若继续留在科技园内发展,学校负责保管其人事档案,但不再发放工资。创业者依旧享受学校的各种福利待遇,但须所在企业进行返还。 三年之内,入科技园的离岗创业人员,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创业期内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原岗位相应的工作量,不影响原职称系列的评聘。 第四章 职称评聘 第十五条 兼职创业人员的职称评聘一般由原单位负责,在科技园或科技园企业从事的科研工作计算工作量,完成的科研成果同样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兼职创业人员若认为只能保证完成原设定岗位的部分工作,所在院所同意该岗位另作安排,可转为科技创业岗,但其考核按两个岗位所占工作量的百分比由其所在院所与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离岗创业人员的职称评聘按科技创业岗进行,由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科技创业岗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上科技创业岗的科技人员的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届满时,由学校有关部门对创办科技企业的人员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届聘任的依据。 第十九条 科技创业岗的考核,以获取科研经费的数量或所创办的科技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效益的考核为主。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考核合格: (一)年平均有12万以上的科研经费。 (二)所创办的企业当年的年均净资产增值率达20%以上。 (三)创办的企业的年均利润率达15%以上。 (四)年均上交学校利润50万元以上。 设立科技创业岗的科技人员的科研经费可以由所在企业与学校签订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合同,以界定研究成果的分享等事宜。 第五章 学生创业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兼职到科技园工作。兼职是指学生在保证上课、试验、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到科技园参与科技创新、企业管理、市场开发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科技园负责每学期将兼职创业学生的情况通报学生所在院系和团委、学生处等部门,将创业活动列入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等综合测评体系的考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有意创业的学生将创业计划交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经考察有创业能力和创业前景,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办理休学手续。经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本科生可休学2年,研究生可休学3年。 休学创业期间学生可申请选修学分,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 休学期间学生的相关待遇由所在企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 科技园积极支持学生参与创新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科技发明和创业计划竞赛,根据学生的要求和科技园的发展需要可以为学生安排实习。对科技发明和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奖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