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职务发明成果知识产权归成果持有人所有。非职务发明成果指:与持有人三年内所从事的研究课题不属同一领域,发明过程中未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科研成果、教师、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优先在科技园内进行孵化,组建企业或是以技术股份的形式进入企业。企业中技术股份的20―50%奖励成果完成人,30%归院所所有,其余部分为学校所有,由山东山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对成果完成人的具体的奖励比例依据学校的设施投入和完成人的智力投入情况,由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完成成果的单位和成果主要完成人协商并以内部协议形式确定。同等条件下,奖励留学回国人员的股份可上浮5%,奖励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股份可上浮3%.留学回国人员的身份由人事处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院所、课题组和科研人员可以利用科研课题的结余经费投入到科技园企业或参与注册新的企业。此项资本产生的股权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课题组成员持股75%,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相关人员所占的份额,并记入个人名下; 学校持股25%,其收益的40%返回课题组所在单位,用作发展基金,收益的60%纳入孵化种子基金,用于科技项目、企业的孵化或再投入。 第七章 股份期权与股权奖励 第二十七条 股份期权的含义是:奖励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骨干一段时间后以既定价格购买公司既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份期权的运作办法是:公司股东与公司骨干约定一定时间之后,股东以确定的价格向公司骨干转让确定数量的股权,一定时间后,公司骨干可以根据当时公司的资产增值情况确定认购或不认购。 第二十九条 科技园内的企业在增资扩股时可用不高于10%的股份奖励该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章 种子基金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种子基金,由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超前介入科技项目和作为实施可行性创新构想的启动资金。 第三十一条 种子基金的来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上缴学校利润的30%纳入创业种子基金。同时,第 条规定的收益部分、政府或学校扶持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作为种子基金。 种子基金由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种子基金的申请办法:项目组或主要负责人向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递交项目情况介绍、项目发展规划、用款计划和种子基金申请书,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即可得到创业种子基金,并在科技园的管理下合理使用。 申请到创业基金的课题列入学校横向科研课题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过种子基金的介入取得的成果或收益,首先归还学校种子基金的投入,剩余部分的股权或收益完成人占有40%,学校占有60%. 第九章 资源开放 第三十四条 科技园企业的骨干能够以山东大学正式教职工的身份进入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工程中心等,查阅资料或进行科学试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以向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并与相关单位协商后,发放“一证通”.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图书馆等单位对此类人员的管理办法同校内人员相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支持研究所、工程中心等按企业化方式运作,可以与科技园合作改建成经济实体,可以通过科技园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园内企业以股份制的形式与学校联合共建跨院系、跨学科、开放式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根据双方的投资情况分享收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研究所、工程中心应定期向科技园公布能够提供的设施或实验条件。 第四十条 科技园企业可以使用学校研究所、工程中心的设施或实验条件,但事先须通知相关单位,并按成本价缴纳使用费。 第十章 咨询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山东大学科技园能够为师生员工的科技项目、科技企业设计孵化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能够提供管理咨询、营销策略、市场推广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到科技园创办企业的,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可以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 科技园内企业,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可以协助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火炬计划项目及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申报、税收减免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可为园内企业提供人事、财务代管,员工培训,以及复印、打字、收发传真、信函等办公事务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其解释权归山东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