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发明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在本区工作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利奖励,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利费用资助。 第三条 申请专利奖励及费用资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发明专利的奖励是指对已通过初审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五条 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和权项附加费。对单位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对个人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资助。 第六条 出现共同专利权人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按共同专利权人的平均数额进行奖励和资助。 第七条 申请发明专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中山火炬开发区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 2、专利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审核; 3、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审核; 4、申请人为个人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证明。 第八条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中山火炬开发区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发票原件已报销入帐的,要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3、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审核; 4、申请人为个人的还须提供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证明。 第九条 专利奖励及费用资助全年受理,集中审核。区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专利奖励、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提出具体奖励及资助意见,报送区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的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数追回已奖励金额及资助费用,并取消三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火炬开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