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火炬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操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要概念的明确界定: 1、本细则所称的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科技立项奖、科技先进工作者、聚才奖,《办法》中所称的“发明专利奖”的奖励办法另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奖励及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中开管办[2003]44号)中表述。 2、《办法》中所称的单位为开发区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和科研实体;个人指区内企业正式聘用或承担项目的主要承担人;申报项目必须是在知识产权方面无争议的成果。 第三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是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和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并报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终审。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一节 科技重大贡献奖 第五条 科技重大贡献奖申报人应作为第一完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我区科技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三年内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 2、 三年内曾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专利金奖以上; 3、 三年内曾获市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共两次以上(至少含一项一等奖); 4、经市级以上单位立项,并经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为主要技术的产品销售后,申报当年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科技成果完成日以鉴定验收日为准,三年内有效,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申报科技重大贡献奖须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2、完整、准确的项目总结报告;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评估报告、发明专利证书、验收报告等其中的若干项; 4、提交有关的科技奖励证书; 5、提交税收证明; 6、要求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 第二节 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属于新产品、新技术、新药、医疗器械等科技成果。 新产品:应当是有新功能,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性能可靠,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省内先进以上,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生态环保等方面有很大作用,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药:应当是技术水平国内先进以上,应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或生产批准文号;新的保健(功能)食品应取得卫生部或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国内先进以上,并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2、申报项目属于软科学研究成果: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科技规划、科技管理方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并被有关部门采用,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特等奖: 达到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条件。 一等奖: 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按照省科技进步二、三等奖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条件。 二等奖: 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按照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条件。 三等奖: 应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按照市科技进步三等奖条件。 第九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2、科技成果奖励证书、鉴定证书、评估报告、发明专利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立项结题报告等; 3、完整、准确的项目总结报告; 4、属于特种行业的需要提交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 5、经济效益证明; 6、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第三节 重大科技立项奖 第十条 申报重大科技立项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且是主要承担人: 1、上一年度立项的国家级科技计划立项:国家“86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攻关计划、科技兴贸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其它国家级科技计划; 2、上一年度立项的省级重点、重大科技计划; 3、上一年度立项的市级重大科技专项。 第十一条 申报重大科技立项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2、科技立项证明;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有关的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专利证书、评估报告等; 5、要求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 第四节 聚才奖 第十二条 聚才奖须符合以下条件:积极引进科技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承担科技项目,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人才使用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五节 科技先进工作者 第十三条 科技先进工作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先进工作者或相关的科技个人奖励; 2、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我区科技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个人。 第六节 其他说明 第十四条 该年度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个人),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五条 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的项目或个人奖励,根据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并附数据软盘。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自行组织申报材料,由各大总公司或开发区直属单位负责推荐,并对申报项目进行下列审查:(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