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凡被认定为银川市“铸龙”工程和“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扶持的企业,在执行银川市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奖励时,同一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没有列入银川市 “铸龙”工程和“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扶持范围的其它行业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二十四)开发区“铸龙”工程和“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执行银川市统一标准。 (二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
(二十三)凡被认定为银川市“铸龙”工程和“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扶持的企业,在执行银川市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奖励时,同一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没有列入银川市 “铸龙”工程和“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扶持范围的其它行业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二十四)开发区“铸龙”工程和“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执行银川市统一标准。 (二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