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旦签订了合同,双方就建立起了一种特殊的信用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是以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的。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切实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完成自己所负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般来说,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进行经济活动,实现自身经济目的的法律形式。因此只有全面履行合同,才能实现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合同履行原则和要求去履行自己的义务。 ①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以忠诚地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实现合同的目的。 ②诚实信用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将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主动提出变更,以重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引发合同纠纷。 . ③变化补充原则。合同生效之后,但各种情况是不断发生变化的,为了公平合理地协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当一些情况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化,导致合同存在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这种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有以下情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商业信誉;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况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且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中止履行后一段时期内,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为了保证有效合同的顺利履行我国还规定了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未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能保证如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合同中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对方提出的履行合同请求的行为多为抗辩权。目前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两种方式。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先后的情况下,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对方当事人本为对等履行义务之前,拒绝履行自立的合同义务。而不安抗辩权指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先向对方履行义务,之前,如果发现对方财产或履行义务能力明显减弱,甚至可能难以履行义务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若对方不提供担保,可以拒绝履行己方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