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五)对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相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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