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卫学军 通讯员陈彩云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后,消费者王先生称在药店接连买到假药,便把塘厦、清溪镇14家药店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药店10倍赔偿。 王先生今年26岁,是山东人。王先生称2010年4月份,他在塘厦5家药店各购买了两盒保健食品,服用后感觉不舒服,随后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咨询,被告知该保健品为假冒产品,因此,王某于4月底把塘厦这5家药店告上法庭,索取价款10倍的赔偿金和精神赔偿、误工费等。6月4日,王某又向清溪法庭起诉其他9家药店,现已立案受理。 南都记者了解到,王先生日前已向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被告14家药店中不乏国锋、大川等连锁药店,其中未提及假冒保健品名称。收到诉状后,其中涉及两宗案件的药店与王先生和解,具体赔偿金额并未透露,其他案件正在审理中。 2009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目前,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近日将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