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过古稀的大娘到药店买药治病,不想却遇飞来横祸,髋部被药箱撞致8级伤残。虽然事后相关单位为大娘支付了十几万元医疗费,但大娘认为肇事保健品公司占用药店公共结账出口卸货将其撞伤,相关单位及人员还应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于是诉至法院。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大娘的合理部分诉求。 2008年9月25日,75岁的刘大娘到一家大药房连锁公司河西某店买药。据刘大娘称,她在挑选好药品走到银台结账出口准备付款出门时,突然一个药箱向她身后撞来,刘大娘当场被撞昏倒地。此时药店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同肇事方某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将大娘送去医院进行抢救,并承担了刘大娘的全部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事后药店查明,上述保健品公司在装卸药箱过程中违规操作,占用药店公共结账出口卸货,导致出现人身损伤的事故。据此,刘大娘认为,保健品公司及当时负责装卸药箱的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大药房及其下属药店也应对此事件负责,故将四方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6.7万余元。 对于刘大娘的诉求,四被告不予认可,并提出,其主观上没有过失,事后为刘大娘积极治疗,花了医疗费十几万元,并对刘大娘的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都给予了赔偿。刘大娘索赔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诉讼过程中,刘大娘就其伤病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结论为:刘大娘右髋部损伤符合8级伤残。结合该伤残等级及年龄情况,刘大娘的合理残疾赔偿金数额为2.9万余元。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药店处购买药品,被被告保健品公司及被告胡某所送药箱撞倒,造成原告身体受到损伤。因此,被告保健品公司及被告药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由于被告大药房和被告胡某分别与上述二被告有利害关系,因此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药店及被告保健品公司赔偿刘大娘残疾赔偿金2.9万余元,鉴定费用1100元,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各4000余元,以上费用由被告大药房和被告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