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案,是依据什么提起诉讼呢?”我问自己。 杨先生和总部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该案肯定从契约角度分析。关于合同,在法律上有多种救济措施,杨先生可以提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甚至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是以不同理由提起诉讼,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不同,诉讼难度也不一样,其判决也不一样。哪一种最能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就用哪一种救济措施。 如果以对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显然对杨先生十分不利,首先,这份合同是对方制定的,关于自己的责任规定的很少,其次,对方也没有违约,而合同中的条款主要是为制约商退出,除非你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进而承担很重责任。在此进一步说明,限于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很多加盟商总是从违约角度考虑,一旦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主动放弃了诉讼,其实对于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有很多救济措施,而不仅仅是违约。 杨先生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总部公司并没有按照《特许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杨先生披露相关信息,比如其直营店的分布情况,其商标是否注册的情况等等。但是如果杨先生以此作为维护个人权益的法律依据的话,他虽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他的其他损失,难以得到最全面的保护。 杨先生还可以主张合同无效,通过上面分析,总部公司并没有直营店,而且开业还不到两年,还没有注册商标,根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总部根本不据有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杨先生和总部之间的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总部公司是在《特许经营条例》生效之前就已开展特许经营,而且杨先生和总部签订合同的时间在2008年3月份,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008年5月份之前开展特许经营的可以没有直营店,也可以经营时间不足1年。因此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其理由仍然不很充分。 杨先生还可以以总部隐瞒重大事实,对其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经过我仔细分析,总部对杨先生的欺诈有三个方面:宣传上面的欺诈、产品的欺诈、隐瞒重大事实。在宣传上的欺诈问题比较突出,上面已经分析过,无论是总部的网站上,还是宣传手册上,总部夸大利润,虚构事实,严重误导杨先生的意愿,致使其加盟;在产品上面,也有不容质疑的事实,对方将伪劣的奥运特许商品,未经授权就提供给杨先生;将一些三无产品、粗制滥造的产品提给杨先生,这些产品都无法销售,这显然是一种欺诈;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总部应当披露相关信息,而没有披露,实际上就是隐瞒了重大事实真相,以致误导了杨先生加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杨先生的其他损失也可以要求总部给予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经营加盟店,必然要租赁店铺,并装修,装潢,因此总部利用欺诈手段使杨先生签订加盟合同与杨先生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总部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过我的解释,杨先生同意我的诉讼策略,决定委托我诉讼,并当场签订委托协议书,同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剩下的事情就是律师的工作了,我将尽快做好诉讼准备,尽早为杨先生挽回损失。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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