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至今没有把自己被骗的事情告诉家人,因为告诉了,家里人也不会相信。“我已经没脸再跟家里要钱了,现在只能靠借朋友钱东拼西凑过日子。” “我每天早上一起来,想到的就是挣钱、还钱。”他每天都与巨大的压力和恐惧相伴,不敢想象明天、后天的日子,只能拼命地去找一些事情做,来“麻痹自己”。 这个总喜欢“自称孩子”的孩子,在经历一系列事情后,却明显表现出和其他“孩子”不一样的成熟与冷漠。 漫漫维权路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一个公司申办“民办培训机构”大致的流程如下:首先,企业法人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应在注册资金、师资、校舍等多个方面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符合条件后报请当地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部门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然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再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账号,到物价局申领“办学收费许可证”;最后,还要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在完成上述批准登记并将培训机构刻制的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对外开展招生培训业务。 据上述律师介绍,赢科公司没有到教委申办“民办培训机构”,在教委没有登记备案。 石世学和培训班的其他同学一起去赢科论理,却发现,培训地点已经从北京市海淀区搬到了朝阳区的左家庄;他们反复拨打负责人于洋的电话,却再也联系不上;他们去工商部门投诉,却发现这家公司在2009年12月30日变更了企业法人,负责人于洋被免去了执行董事的职务。 这群受骗者选择维权。他们在网络上四处发帖求救,《谁来救救我们这些被骗的孩子》。但处处碰壁,令他们内心惶惑。 一次,他们在公安局门口见到于洋。于洋说:“你们再这样闹下去,公司以前跟你们签订的合同就全部作废,退学费根本不可能,钱我已经花光了。你们最多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告我‘合同诈骗’,到时候我申请破产,公安机关是不会给你们以‘合同诈骗’立案的。” 他们向海淀区工商分局反映,请求对赢科超范围经营给予行政处罚。工作人员的回答是:“非法办学归教委管,再说人都跑了,我们没法查证你们的举报,怎么管?” 他们致信北京市教委,得到的回应是,“教委只对在教委登记备案的‘民办培训机构’有执法权,没登记的,我们不能处罚人家。他们有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你们去找工商局或公安局。” 尽管如此,石世学始终没有放弃解决问题的希望。在他的QQ签名中,写着这样一段话:“如果你觉得你不幸,那么,世界上有更多的人比你还不幸。” “野鸡培训机构”钻了法律的空子 对承办该类案件颇有经验的律师苏怀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为规避教委查处,这类野鸡培训机构一般就去工商局注册一个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举办培训。 那么,他们又如何逃避工商部门对其超范围经营(非法经营)的行政处罚呢? 据苏怀东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0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据他了解,目前国务院对此类培训机构并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 “他们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避逃了工商局对它的监管。”苏怀东说。 苏怀东还告诉记者,“这类机构有工商局依法注册的公司合法资质,与参训学员全部签订了《培训就业合同》,用《培训就业合同》为将来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预设埋伏。临时聘请老师给学员上课,致使公安机关认为该公司的确在履行合同义务。而公安机关一般认为,只要公司有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就表明资质合法,给学员上过课,说明人家在履行合同,那么,这类案子就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不是教育培训合同诈骗。” “公安部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案子如果不大,处理这类案子吃力不讨好,还可能被扣上‘警察插手经济纠纷’的帽子。承办或接案的警官面对这类举报,几乎一律推给法院,让你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去法院以合同违约起诉,涉及几十万元,法院执行难比较普遍,加上施骗者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大不了申请破产。”苏怀东向记者坦陈。 据记者了解,这所已经搬迁到左家庄的培训机构目前仍在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