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债务时,退伙人应按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发生下列情况,本企业解散; 1、 经营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 4、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 企业解散后要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结束后,负责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手续,将营业执照交回登记机关。 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 所欠税款; 3、 企业债务; 4、 返还合伙人出资; 5、 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九、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造成企业损失的,由违约人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十、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的有效协议,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 签定日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