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我告公司不签合同、不办社保、扣发工资,结果开庭时公司居然反告我损坏仪器,要我赔10万多!”上周五,陈刚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书,看到他的请求得到支持、公司的索赔请求被驳回后,感慨不已。 陈刚去年3月18日到湖北荷普药业有限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公司没和他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办社保。今年2月,公司本应给他发1000元工资,结果仅发了464元,他萌生去意。辞职后,他向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公司补发工资、支付双倍工资并补办社保。 开庭时,公司承认扣发工资、未签合同和未办社保等事实,但当庭反诉,称因陈刚疏于管理致红外仪器受潮,要求他赔偿10.6万元,并出具了一份仪器检测报告。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扣发工资、未签合同和未办社保违法,并裁决公司按照陈刚的要求补发其工资,并为其补办养老保险。 对于公司要求赔偿的10.6万元,仲裁委认为,仪器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具有检验鉴定资质,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陈刚在工作期间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直接导致仪器损坏,故驳回了公司的索赔请求。 ◇律师点评 重视劳动争议中的“同态复仇”问题 代理本案的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曹红玲律师透露,很多用人单位成为被申请人、被告后,想方设法“反击”劳动者,有的反击合理合法,也有很多是“带着情绪”的“以牙还牙”。只有用人单位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赔偿责任。她认为,单纯“反击”不能解决问题,用人单位要想预防风险,应当规范日常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