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银行是社保基金入市的基础,它们负责保管社会保障基金资产、确保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或者资产管理机构不会对社会保障基金账户上的资产进行非法运作,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一、托管行的资格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 ( 地区 ) 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 新兴市场对托管人通常制定比较严格的资格要求,大都为符合一定资本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由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社保基金运作中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银行的基本职责是托管基金资产。 二、托管行的职责 托管银行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及清算指令;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4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 我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希望托管人负起监督责任。但现实是我国现在的托管银行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 在实务环节上,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为范畴内的投资运作实际上无法监督。 三、托管行的监管 基金托管人代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信托契约、保管基金资产并负责监督基金经理人对基金资产的运作。 托管人在监督基金运作的同时,其本身还应受到监督。 四、中国人民银行在社保基金监督中的作用 (一)审查托管人的资格与资信状况 与银行的其他基金业务相比,保持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的中立和诚信是非常突出的特点。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对业务管理进行调整,设计出符合基金业发展方向的业务管理结构和业务处理方式,设计出将投资人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的业务模式。 (二)对托管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托管行在托管业务中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 1 )信用风险,托管业务中主要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 2 )操作风险;操作失误或机械故障引发的风险; ( 3 )清算风险等。 (三)对托管行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并对其托管业务进行年度评估,以促进托管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适应托管行职责的要求,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